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多元化的高級及次級經濟基礎設施債務投資組合,為投資者提供定期、穩定及長期的收益分派和資本增值。
本基金將把其總資產中至少 90% 投資於在投資時符合基金投資準則的債務資產,具體包括:
- 每項投資均以票據、貸款或債券形式結構化;
- 全部或絕大部分相關基礎收入來自合資格司法管轄區;
- 受集中度限制約束;
- 符合基金之《可持續發展政策》;
- 全部或絕大部分相關基礎收入來自目標行業。
有關基金完整的投資政策,請參閱《招股說明書》。
本基金將瞄準基本面穩健的行業,以及在傳統基建貸款市場中較少被覆蓋的領域,從而尋求更高收益及更強信貸保障的投資機會。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亞太地區、歐洲、北美及英國等已發展市場,主要關注具完善法律及監管框架的司法管轄區。
基金通常投資於有抵押貸款、票據及債券,偏好現正運作並具可預測現金流的資產。
本基金亦會在高級有抵押債務、次級債務及資本釋放型債務之間保持靈活配置(於招股說明書所載限制範圍內),以在不同市場週期中優化回報。
典型次行業例子:
可再生能源
太陽能、風能、水力、生物質能及廢物轉化能源
電力
電力購售合約及發電業務
公用事業
供水與廢物管理、電力分配與輸送、電力供應、天然氣分配與輸送及管道設施
數據中心
超大規模、共用及邊緣數據中心
電訊
流動電話信號塔、固定網絡、海底電纜、寬頻及衛星
交通運輸
道路、鐵路、機場及港口
交通運輸設備
飛機、鐵路車輛及專用船舶
醫療保健
長者護理、醫療及保健設施
住宿
學生宿舍
其他
具基礎設施特徵但不屬上述類別的次行業
本基金的投資集中度限制如下:
按借款人分散
任何單一借款人及其關聯公司之總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 10%。
按次行業分散
任何單一次行業之投資,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 15%。
按司法管轄區分散
投資地域分佈上限如下(以基金總資產計):
北美地區不超過 60%;
歐洲(不包括英國)不超過 60%;
亞太地區不超過 40%;
英國不超過 30%;
其他地區不超過 15%。
北美地區不超過 60%;
歐洲(不包括英國)不超過 60%;
亞太地區不超過 40%;
英國不超過 30%;
其他地區不超過 15%。
最高建設風險比例
尚未投入營運的項目投資,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 20%。
次級債務
本基金投資於高級及次級經濟基建債務,其中次級債務的投資比例上限為基金總資產的 60%。
資本釋放交易
由其他基建貸款機構出售之次級債務分層的投資比例將不超過基金總資產的 25%。
借貸比例
借貸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基金只會將衍生工具用於對沖目的,例如貨幣對沖及利率對沖。基金的衍生工具淨風險敞口最高可達基金資產淨值的10%。